(整期优先)网络出版时间:2016-12-02 10:00:52
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
黄芬
大连海事大学
摘要:由于人格权的禁止转让,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只能采取权利人“同意”或许可使用的方式,它仅具有债权的效力,不符合现代社会对人格要素使用的要求。物权法上的创设定限物权的权能分离理论,对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具有借鉴价值:借助科学技术,人格要素的商业使用具有“客体化”的可能,人格权包含了积极的使用、收益权能,且人格权与所有权同为支配权。商品化人格权的定限转让,创设了一个具有物权性质的人格权使用权;它的内容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,因为具有特定的公示性,人格权使用权并不会造成对第三人自由的过分限制。
- DOI:
10.16494/j.cnki.1002-3933.2017.01.006
- 专辑:
基础科学; 工程科技Ⅰ辑; 工程科技Ⅱ辑; 农业科技; 医药卫生科技; 哲学与人文科学; 社会科学Ⅰ辑; 社会科学Ⅱ辑; 信息科技; 经济与管理科学
- 分类号:
DF5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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